欠数万仅还百元 依判决限期偿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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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9-11 15:57 来源:<a href="http://www.chinalawedu.com/">法律教育网</a> 【<a target="_self">大</a> <a target="_self">中</a> <a target="_self">小</a>】【<a href="http://www.tostrong.cn/jiucuo/" target="_blank">我要纠错</a>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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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委会班子换届欠饭店招待款没有继承,饭店经营者几次讨要仅还百元,为此引发出债务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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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9月10日获悉,延津县人<a href="http://www.chinalawedu.com/web/23243/" target="_blank">民法</a>院一审审结了此案,判决延津县某村民委员会三日内给付原告周瑞各次招待款29056.6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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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周瑞系延津县某村村民,务农之余,他在村上经营一家小饭店,聊以为生。1994年至2004年间,被告某村委会的历届成员在周瑞经营的饭店因公就餐,一直采用记账的方式,没有现金支付餐费,并于2004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加盖村委会公章,欠款合计29156.60元,该欠条下面另加有“2004年底刘臣转欠款564.00元”。2009年年底被告曾偿还原告100元,之后欠款经多次催告无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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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(成员)在原告所经营的饭店就餐,被告已经出具欠条并加盖公章,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,原告已经履行服务义务,被告应当全面履行付款义务,鉴于被告提供的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,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。至于“2004年底刘臣转欠款564.00元”,因该句话系形成后另行添加且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,故其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可,原告诉称被告2009年支付100元则予以认可,但被告提出的换届选举过程中,该欠款为转账的反驳理由不充分,不予支持。案经调解无效,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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